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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48岁男子因临时僱员纠纷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48岁男子因临时僱员纠纷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北拘捕一名48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是一位兼职工作人士,而被捕人士从事临时僱员中介服务,事发前被捕人士向事主提供不同食肆的临时工作。于202210月,事主与被捕人士就发放薪金及工作编配事宜发生纠纷。其后,有人透过即时通讯软件向其他人士发布了事主的个人资料,并备注表示将永不录用事主。案中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手提电话号码,以及一张略去了部份内容的身份证副本,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属严重罪行。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随意或恶意在网上或社交媒体平台于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转载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