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新聞稿

新闻稿 - 37岁男子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37岁男子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西拘捕一名37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受害人经营外佣中介服务,被捕人士于2021年曾透过受害人聘请外佣,受害人与被捕人士其后因外佣无法来港工作而就合约事宜发生金钱纠纷。及至20224月,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上先后发布三条讯息,披露受害人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曾就读的学校名称、受害人的相片,以及受害人的业务名称和地址,并对受害人作出负面的评论及指控。
 
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私隐条例》亦适用于网上世界,市民在网上或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起底」讯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触犯法例。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