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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46岁男子涉嫌贴「起底」街招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2年9月15日

46岁男子涉嫌贴「起底」街招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南拘捕一名46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曾受聘于受害人经营的公司(该公司)十多年,除僱佣关系外,被捕人士与受害人之间另有商业合。及至20219月左右,被捕人士与受害人因金钱纠纷而终止合夥,被捕人士亦自此离开该公司。自20227月起,有人多次在该公司所处大厦的外墙及周边张贴街招,披露受害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受害人的中文姓名、照片、该公司的名称,以及该公司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并作出针对受害人的指控。
 
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市民在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前,都要三思,以免触犯法例。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