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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31岁男子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2年9月2日

31岁男子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北拘捕一名31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投诉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与投诉人曾在一家公司共事,其后因工作结怨,被捕人士最终被公司解僱。其后于202110月中,有人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包括他的中文姓名、手提电话号码、居住屋苑名称、僱主名称及投诉人过往事迹等,发布到社交媒体平台上。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私隐条例》亦适用于网上世界,市民在网上或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起底」讯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触犯法例。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