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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内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今生效

日期: 2022年9月1日

内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今生效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留意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办法》)于今日(9月1日)生效。

隐专员公署提醒香港企业,尤其是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香港企业或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如符合《办法》所订明的情形,可能须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钟丽玲指出︰「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如不符合《办法》的规定,亦须在《办法》实施起计6个月内,2023228日前,完成整改。鑑于国家网信部门处理申请可能需时,有关企业或机构应尽早了解《办法》的规定及评估《办法》对其数据出境活动的影响,作出适时的跟进和(如有需要)寻求专业意见,以符合《办法》的相关要求。」

具体而言,《办法》要求数据处理者(当中包括企业或机构)向境外提供数据,如有以下情形之一,须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须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当中「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洩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至于出境风险自评估,当中包括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 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 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 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 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洩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 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 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为协助有关企业或机构了解内地个人信息出境相关法规的最新发展,私隐专员公署将举办网上专题讲座,公署亦更新了内地《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题网页,提供包括《办法》在内的简介︰
https://www.pcpd.org.hk/tc_chi/data_privacy_law/mainland_law/mainland_law.html

请按参阅《办法》全文。国家网信办亦上载了《办法》的记者会问答,就《办法》背景及内容提供更详细的解释,请按浏览。

背景资料

内地《个人信息保护法》列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如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须先自行作出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取得当事人的单独同意,以及具备指明条件,当中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而《办法》就如何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包括评估的事项、流程及期限等)提供更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办法》乃根据内地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而制定,以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