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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私隐公署就首宗「起底」拘捕个案落案起诉

日期: 2022年5月20日

私隐公署就首宗「起底」拘捕个案落案起诉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今日落案起诉一名31岁中国籍男子(被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共4项罪行。案件将于202252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正在保释中。
 
这是自《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于202110月生效以来,私隐公署首宗就「起底」罪行作出起诉的个案。
 
案件背景
 
被告涉嫌于2021 年 10 月在未经两名人士的同意下,于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两个不同群组)上披露两人的个人资料,而事件源于金钱纠纷。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手提电话号码、职业、住址及僱主名称。私隐公署于2021年12月13日拘捕被告。这是首宗因违反《私隐条例》第64(3A)条「起底」罪行而作出拘捕行动的个案。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