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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私隐公署就第二宗涉嫌违反「起底」罪行的个案展开拘捕行动

日期: 2022年4月26日

私隐公署就第二宗涉嫌违反「起底」罪行的个案展开拘捕行动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今日就一宗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的罪行在新界西拘捕一名41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于2021 12 月在未经三名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于不同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三人的个人资料。私隐公署在行动中检获一部智能电话及一部电脑。该名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这是自《私隐条例》的最新修订于 2021 10 月实施以来,私隐公署第二次根据《私隐条例》作出拘捕行动的个案。私隐公署于去年 12 月根据《私隐条例》第 64(3A) 条就首宗涉嫌违反「起底」罪行的个案作出拘捕行动。
 
《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于去年生效,以加强打击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起底」行为,并赋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及起诉权。
 
私隐公署提醒市民,违反《私隐条例》第64(3A)条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私隐条例》亦适用于网上世界,市民在网上或社交平台发布或转载任何看来是「起底」的讯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触犯法例。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