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5月25日
电讯公司承认违反直接促销规定 被判罚一万二千元
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香港宽频)上星期三(5月20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违反六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罪行。该六项控罪指被告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将该名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使用于直接促销,以及没有依从资料当事人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而继续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分别违反了《私隐条例》第35E(1)及35G(3)条(各三项控罪)。香港宽频就每项控罪被判罚款二千元,合共被判罚款一万二千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于2018年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于2014年9月开始使用香港宽频的宽频服务,并于2016年11月选择拒收香港宽频的直接促销资讯,但其后却于2018年3月及7月先后共收到三次该公司推广新服务计划的来电。投诉人遂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私隐公署对投诉作初步处理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认为香港宽频未获投诉人同意下,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使用于直接促销,以及未有依从投诉人拒收直销讯息的要求。由于违反直接促销规定属刑事罪行,而私隐公署并没有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故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作进一步行动。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35E(1)条,资料使用者即使已遵守第35C条的规定并采取指明的行动(如告知资料当事人有关权利和资讯),但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
另根据《私隐条例》第35G(3)条,资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户有关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要求,须在不向该客户收费的情况下,依从该项要求。 违反以上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两者的最高刑罚均为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个案显示制定及落实私隐政策、程序及指引,以及为处理客户个人资料的员工提供适当培训的重要性,机构绝对不应漠视顾客拒收直销讯息的要求。」私隐专员同时强调,私隐权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受法例保障,机构应恪守更高的道德标准,以尊重(respectful)、互惠(beneficial)和公平(fair)的管理价值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以保障客户的个人尊严,尊重客户对使用其个人资料的决定权,在符合客户期望的同时,亦遵从相关法例和监管的要求。
私隐专员同时提醒消费者,若作出拒收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作出记录,并尽量掌握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以便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
私隐公署为机构及消费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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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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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则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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