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2月27日
使用社交媒体上的资料以追踪潜在的 2019 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带病毒者
就传媒查询有关使用社交媒体上的资料以追踪潜在的2019冠状病毒病的带病毒者,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作出以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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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领域上取得的资讯,包括在社交媒体上取得的个人资料,亦受《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第 486 章)(《私隐条例》)的规管。相关的基本原则是,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须与当初收集资料时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关。例如,若要进一步使用从聊天群组获得的资料,必须是为了继续作聊天之用。若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例如追踪潜在带病毒者),则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各方的同意。订立《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原意十分明确,旨在保障个人资料不被滥用或误用,因为该些资料属于相关的个别人士,而个人资料私隐更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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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个人资料私隐权并非绝对的权利。事实上,它可能会受到其他与其有冲突的权利或利益所约束,例如属绝对权利的个人生存权和公众利益(当中包括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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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不仅是指资料当事人如潜在带病毒者的生存权,还包括社会上其他人的生存权。联合国于2018年10月就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生存权」发表意见,指出生存的权利属最高等的权利。保护生命的责任意味着政府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借以处理社会上可能出现直接危及生命安危的情况(包括共具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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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9冠状病毒病已被纳入《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其中一个法定须呈报的传染病,所有注册医生必须将所有怀疑或确诊2019冠状病毒病的病例通知衞生署衞生防护中心。衞生防护中心亦会对2019冠状病毒病进行监察和防控工作。如怀疑有人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当局为公众利益着想而密切监察他们的行踪,包括他们曾到访的场所和接触过的人士,以防2019冠状病毒病在社区内进一步传播。该法例订立的原意也很明确,是追踪潜在的带病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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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私隐条例》亦有相关豁免。根据《私隐条例》第59条,如个人资料的使用与保障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公众利益有关,该个人资料的使用可能获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第3原则(资料的使用)所管限。换句话说,如不当使用资料是出于保障公共卫生的需要,即使因未经同意而使用相关资料而出现违规的情况,亦可能得以免责。当中《私隐条例》第59(2)条指出,在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关乎某资料当事人的身分或位置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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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而言,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不论在国际法律或本地有关针对衞生及个人资料私隐的法例下,政府均有充分的法律及正当合理的基础,以不同设备、应用程式、软件或超级电脑,收集及使用于网上或实体形式所取得的资料,以追踪2019冠状病毒病的病人或潜在带病毒者。有关做法合符相关人士的利益以及公众利益,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采取的做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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