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9月12日
电讯公司承认控罪:违法直接促销被判罚款八万四千元
数码通电讯有限公司(「数码通」)今日于观塘裁判法院被控违反23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罪行。所有23项控罪均指被告没有依从资料当事人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而继续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违反了《私隐条例》第35G(3)条。该公司承认14项控罪,每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六千元,合共被判罚款八万四千元。自规管直接促销活动的《私隐条例》新增条文在2013年4月1日生效以后,这是单一案件中涉及最多项控罪及第二最高罚款额的个案。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在2017年所接获的一宗投诉。投诉人在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四个月内)收到数码通发出的23个直销讯息或电邮。
投诉人是数码通流动电话服务的客户。2017年7月,投诉人曾透过电话向该公司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但其后仍于2017年8月收到推广该公司的直销电邮。投诉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诉。在公署处理个案期间,投诉人仍收到数码通的直销讯息及电邮。公署对投诉作初步处理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认为数码通未有依从投诉人拒收直销讯息的要求。
有关的法定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35G(3)条,公司如收到客户要求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须在不向该当事人收费的情况下,依从该项要求。根据《私隐条例》第35G(4)条,违反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三年。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今次的定罪个案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清晰而严肃的讯息,就是机构绝对不应漠视顾客拒收直销讯息的要求。机构应制定及落实相关的私隐政策、程序及指引,确保能查阅及使用客户个人资料的僱员得到相关资料处理及保障的培训。机构亦必须向客户传达拟使用或提供其个人资料作直销的规定,尊重客户对使用其个人资料的决定权。」黄继儿同时强调,机构应恪守更高的道德标准,以尊重(respectful)、互惠(beneficial)和公平(fair)的管理价值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以符合客户的期望,并遵从相关法例和监管的要求。
私隐专员同时提醒消费者,若作出拒收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作出记录,并尽量掌握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以便向公署作出投诉。
公署为机构及消费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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