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7月19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疑似政府官员、议员及警务人员的个人资料
流传于网上讨论区及即时通讯平台
就今日(7月19日)传媒发现有疑似政府官员、立法会议员和警务人员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被指于网上讨论区及即时通讯平台中流传,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黄继儿现作出以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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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日下午五时正,公署共接获315宗相关的投诉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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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已就此继续主动联络相关的讨论区和即时通讯平台的营运商,要求他们联络有关网民或用户以向其要求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载该等内容/帖文,并得悉大部份有关资料已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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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再三强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个人资料私隐。类似的流传和欺凌行为除了可能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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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无论是透过网上讨论区、即时通讯平台或实体公开展示)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不论资料是否从公共领域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个人资料以达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违反《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或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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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违反《私隐条例》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私隐条例》第26条及第64条便是其中两条刑事罪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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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第26条规定,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如已经属于不再有需要,该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删除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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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私隐条例》第26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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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第64(1)条则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于以下意图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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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另一人受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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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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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第64(2)条亦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亦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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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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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个案是否涉及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将取决于案件中的所有相关事实,不能一概而论。按该条文的立法背景及原意,以下是构成这项罪行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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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员未得公司同意出售公司客户的个人资料,并从买家收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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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电脑维修公司的员工于进行维修期间,未经授权从某名人士的手提电脑取得该名人士的亲暱照片并上载到互联网,对该名人士造成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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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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