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5月27日
拍卖行承认控罪:违法直接促销被判罚款二万元
中金国际(香港)拍卖有限公司(中金)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两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罪名。
第一项控罪指中金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了《私隐条例》第35C条。
第二项控罪指中金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未有告知对方有权要求中金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了《私隐条例》第35F条。
中金承认上述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元,共被判罚款二万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7年11月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在2017年11月于其住址收到一份中金具名致她的拍卖小册子。投诉人过去与中金没有往来,这是她首次收到中金的直接促销资料。中金在有关的直销资料中亦没有告知投诉人她有权要求中金停止如此使用有关资料,投诉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诉。经审研该宗投诉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认为中金有滥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遂将个案转介警方作刑事调查。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35C条的规定,资料使用者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前,不可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销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该资料当事人表明同意。
《私隐条例》第35F条亦订明,资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销时,仍须告知该资料当事人他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在直销中使用有关资料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机构应制定及落实相关的私隐政策、程序及指引,确保能查阅及使用客户个人资料的僱员得到相关资料处理及保障的培训。机构亦必须向客户传达拟使用或提供其个人资料作直销的规定,尊重客户对使用其个人资料的决定权。将数据道德问责的核心价值纳入企业管治内,有赖机构管理层的支持和推动,从而取得客户的信任。」
公署为机构及消费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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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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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则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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