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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保险代理人未得同意下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罪名成立

日期: 2019年4月3日

保险代理人未得同意下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罪名成立

一名保险代理人今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两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罪名成立。
 
第一项控罪指被告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了《私隐条例》第35C条。
 
第二项控罪指被告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未有告知对方有权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了《私隐条例》第35F条。
 
该名保险代理人承认上述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4,000元,共被判罚款8,000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7年5月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的手提电话收到该名保险代理人发出的一则WhatsApp讯息,推广其任职的保险公司的储蓄计划,讯息中有提及投诉人的姓氏。投诉人表示她并不认识被告,并曾查问被告从何得悉其姓氏及电话号码,但被告未能提供满意的答复,投诉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诉。经审研该宗投诉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认为该名保险代理人有滥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遂将个案转介警方作刑事调查。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35C条的规定,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前,不可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销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该资料当事人表明同意。
 
《私隐条例》第35F条亦订明,资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销时,仍须告知该资料当事人他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在直销中使用有关资料。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现今直销方式种类繁多,《私隐条例》为资料使用者提供清晰指引,掌握如何在有效推广业务之余能直销有道。资料使用者亦应以尊重(respectful)、互惠(beneficial)和公平(fair)的数据道德价值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以符合客户的期望及相关法例和监管的要求,达至双赢局面。」
 
公署为资料使用者及消费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