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8月22日
尊重客户个人资料自决权
依从拒收直销讯息的要求
和记电讯(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控违反两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罪行。两项控罪均指被告没有依从资料当事人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而继续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违反了《私隐条例》第35G(3)条。该公司承认控罪,每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10,000元,共被判罚款20,000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6年所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是该公司旗下的流动电话服务品牌「3」的客户。在2016年5月,投诉人曾透过电话向该公司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但其后仍分别于2016年6月及8月收到推广「3」流动电话服务的来电。投诉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对投诉作初步处理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认为该公司未有依从投诉人拒收直销讯息的要求。
有关的规管
根据《私隐条例》第35G(3)条,资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户有关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要求,须在不向该当事人收费的情况下,依从该项要求。违反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三年。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为了有效地依从客户的拒绝直销服务要求,服务供应商应备存一份拒收直销讯息的客户名单,并适时发放至有关部门同事,以停止使用名单内的客户资料作直销用途。此外,服务供应商亦应制定内部查阅及更新拒收直销讯息的客户名单的正规程序,及向员工提供适当的训练,确保员工了解并依从。
此外,即使外判服务承办商(作为资料处理者)进行直接促销,服务供应商(作为资料使用者)亦须采取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确保其直接促销活动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并应在承办商进行直接促销前,与其核对最新的拒收直销讯息的名单,以及订立机制适时地把已更新的名单通知对方。」
私隐专员同时提醒消费者其拒收直销讯息的权利:「消费者若收到指名道姓的促销电话而又不想再收到的话,应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书面提出,并保留复本。如果作出拒收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作出记录,并尽量掌握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以便可成功向公署作出投诉。」
公署为机构及消费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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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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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则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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