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1月2日
直接促销 使用资料须得客户同意
百佳超级市场(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今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将该名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使用于直接促销,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条例」)第35E(1)条。该公司承认控罪,被判罚款港币3,000元。今次亦是条例自2013年4月1 日修订以加强规管直接促销活动以来,首宗因违反第35E(1)条而被定罪的个案,即资料使用者虽已采取第35C条指明的行动(包括告知资料当事人有关权利和资讯),但在未获该人同意下,仍将他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6年1月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是该公司之超级市场购物网站的顾客,并曾向该公司提供包括其电邮地址等个人资料作登记之用,投诉人从没向该公司表示愿意收取直接促销的资讯。在2016年1月,投诉人接获该公司的直接促销电子邮件,其后投诉人向公署投诉。在公署处理投诉时,该公司承认,投诉人没有表示同意收取该公司的直接促销资讯,惟进行系统更新时发生人为错误而向投诉人发出该直销电邮,属单一事件。
公署的评论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现行法例并没有禁止直销活动,但必须依从私隐条例进行。机构必须获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机构亦须向其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认识和遵守条例下直接促销的条文。今次个案可再一次提醒机构遵从条例的规定,同时加强机构内尊重个人资料私隐的文化。」
私隐专员同时提醒消费者有关接收受直销讯息方面的权利:「消费者若从未向某机构表示同意收取其直接促销资讯,但却收到由该机构发出指名道姓的直销资讯,应作出记录,并尽量掌握有关详情作为证据,以便向公署作出投诉。」
根据条例第35E(1)条,资料使用者如已遵守第35C条的规定但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违反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
公署为机构及消费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 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
直接促销新指引》;
· 消费者则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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