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依从拒收直销讯息要求 尊重消费者个人资料
(2017年12月11日) Physical Health Centre Hong Kong Limited(「该公司」)今日于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没有依从一名资料当事人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而继续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35G(3)条。该公司承认控罪,被判罚款7,000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5年12月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于2011年曾参与该公司的试玩计划,在登记时提供了他的姓名和手提电话号码。试玩完毕,投诉人没有继续使用该公司任何服务。及后该公司于2013年致电投诉人向他作出服务推广,通话期间投诉人已即时向该公司作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但该公司仍于2015年12月致电他作直销推广,投诉人遂向公署投诉。公署在处理投诉后,证实当日致电投诉人的来电号码是由该公司登记。
公署的评论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无论客户是以口头抑或书面方式提出拒绝服务要求,机构仍须在不向该客户收费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为使机构内所有员工都能遵守条例的规定,机构应制定内部查阅及更新拒收直销讯息的客户名单的正规程序,及向员工提供适当的训练,确保员工了解并依从。」
私隐专员同时提醒消费者其拒收直销讯息的权利:「消费者若收到指名道姓的促销电话而又不想再收到的话,应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书面提出,并保留复本。如果作出拒收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作出记录,并尽量掌握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以便可成功向公署作出投诉。」
根据条例第35G(3)条,资料使用者如收到顾客要求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须在不收费下依从该项要求。违反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
公署为机构及消费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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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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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则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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