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从公共领域取得的个人资料仍受私隐条例保障
(2017年11月17日)一名任职理财服务公司的理财顾问今天于观塘裁判法院被控违反两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罪行。第一项控罪指该名被告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了条例第35C条。第二项控罪指该名被告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未有告知该人他有权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了条例第35F条。该名理财顾问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元,共被判罚款两万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一宗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在2015年11月接获的投诉。
投诉人在一间政府有关机构工作,她的姓名和办公室电话可从政府电话簿内取得。在2015年10月投诉人收到由该名理财顾问致电其办公室电话,并以中文全名称呼她,向她推销其任职的理财服务公司的投资产品。投诉人表示她并非该理财服务公司的客户,亦未曾同意让该公司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在电话交谈的过程中被告亦未有告知投诉人她有权要求被告停止如此使用有关资料。投诉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对投诉作初步处理后,私隐专员认为被告有滥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
公署的评论
条例下的直销条文规定资料使用者(不论是个人或机构)在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前,不可以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销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该资料当事人表明同意与否。
此外,资料使用者在
首次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仍须告知该资料当事人他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有关资料。
不论个人资料是直接从资料当事人取得或从其他来源取得,这项规定均适用。
即使个人资料是从公共领域如公开的政府电话簿所取得,仍然受条例的保障。条例并非禁止直销活动,反之实为提供清晰条文要求,让资料使用者能妥善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并尊重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私隐权。
公署为资料使用者及消费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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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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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则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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