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月10日
银行内部的有效沟通与遵照客户的指示同样重要
(2017年1月10日)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该银行」)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没有依从客户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而继续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35G(3)条。该银行承认控罪,被判罚款一万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5年9月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于2014年7月曾到该银行辖下一间分行申请借贷。他在申请表上填上个人资料,包括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手提电话号码等,同时表明拒收直销讯息要求,不欲该银行透过任何渠道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2015年6月,该银行一名职员致电投诉人的手提电话号码,询问他是否有意再次申请贷款,当投诉人质疑他早已表明拒收直销讯息时,该名职员指致电只为澄清投诉人的资料,说罢便挂线。投诉人遂于2015年9月向公署投诉。经调查后,证实当日致电投诉人的来电号码是由该银行登记。
该银行于2015年10月致函予投诉人致歉,表示其职员没有留意到投诉人的姓名及电话已纳入银行的拒收直销讯息名单内,是次事件只属个别事件。
公署的评论
根据条例第35G(3)条,资料使用者如收到顾客要求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须在不收费下依从该项要求。违反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强调:「机构内部能做到有效及适时沟通,与能尊重客户的指示同样重要。为了有效地依从拒收直销讯息要求,银行(作为资料使用者)应备存一份所有已表示不希望再收到任何直接促销电话的客户的名单(即「拒收直销讯息名单」)。总公司亦应综合所有分行收到的拒收直销讯息资料,定期更新拒收直销讯息名单,并适时发放给各分行。在本个案中,该银行职员在致电促销前,没有察觉投诉人已被纳入拒收直销讯息名单内。为符合条例的规定,银行应制订清晰的内部指引及向员工提供适当的训练,以确保员工知悉和遵守条例下有关直接促销的条文。」
公署因应不同的持份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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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和《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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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则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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