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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一间钟表公司未经同意在公共领域获取个人资料以作直接促销罪名成立被判罚款

日期:2016年12月6日

一间钟表公司未经同意在公共领域获取
个人资料以作直接促销罪名成立被判罚款

波尔表(亚洲)有限公司(「波尔表」)今天于东区裁判法院被控违反两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罪行。第一项控罪指该公司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了条例第35C条。第二项控罪指该公司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未有告知该人他有权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了条例第35F条。该公司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八千元,共被判罚款一万六千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一宗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在2014年接获的投诉。

投诉人是一名注册职业治疗师,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11条有关刊登注册名册及注册证据的规定,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地址等,会于政府宪报每年刊登。投诉人于2014年12月收到一份邮寄至其办公室地址的宣传单张,上面列出其全名,而内容为宣传一款由波尔表及其合作伙伴设计的腕表。投诉人表示从未与波尔表或其合作伙伴有任何交易往来,之前亦未有收到来自此两间公司的通知及同意可使用他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宣传单张上亦没有提供任何拒收直接促销讯息的选择。公署对投诉作初步处理后,私隐专员认为被告有滥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

公署的评论

条例下的直销条文规定资料使用者(不论是个人或机构)在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前,不可以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销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该资料当事人表明同意与否。

私隐专员黄继儿先生重申:「是次案件说明即使个人资料是从公共领域如政府宪报所取得,仍然受条例的保障。条例并非禁止直销活动,反之实为提供清晰条文要求,让资料使用者能妥善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并尊重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私隐权,当中包括:

资料使用者须—
a) 告知有关资料当事人—
i. 该资料使用者拟如此使用有关个人资料;及
ii. 该资料使用者须收到该当事人对该拟进行的使用的同意,否则不得如此使用该资料;
b) 向该当事人提供关于该拟进行的使用的以下资讯—
i. 拟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及
 
ii. 该资料拟就甚么类别的促销标的而使用;及
c) 向该当事人提供一个途径,让该当事人可在无需向该资料使用者缴费的情况下,透过该途径,传达该当事人对上述的拟进行的使用的同意。

即使已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仍须告知资料当事人他有权拒收直销讯息。」

这是自从加强规管直销的条文于2013年实施以来第八宗违反相关条文而被定罪的案件,提出上诉的有两宗。

公署因应不同的持份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1. 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2. 巿民则可参阅: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