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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自携装置》资料单张

日期: 2016年8月31日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自携装置》资料单张

(2016年8月31日)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今日发出《自携装置》资料单张(「资料单张」),重点指出机构在制定「自携装置」政策时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所须注意的风险,并提供良好的行事方式建议。

随着资讯科技的发展,僱员的工作模式亦有所改变,其中「自携装置」的做法在机构日趋普遍,僱员会使用属于其个人的流动装置来查阅公司资讯及执行职务。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机构若计划容许僱员使用自携装置,首先须留意,由于相关装置亦载有僱员本身的私人资讯,机构在采取任何保障措施时应尊重这些私人资料。此外,那些由机构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即使是储存在属于僱员个人的自携装置内,就该些个人资料而言,机构仍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定。」

此新资料单张指出使用自携装置储存或处理个人资料的机构应:
  • 充分提醒僱员不要滥用下载或储存于自携装置内由机构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及
  • 有足够的技术措施,除容许使用自携装置查阅或储存由机构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外,亦能尊重私人资讯,例如: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备有有效的控制系统及采取保安措施等。

机构若计划容许僱员使用自携装置,资料单张内亦提供了以下的良好行事方式:
  • 制定「自携装置」政策,详述其规管内容,如机构与僱员的角色及责任、核准使用的程序等;
  • 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自携装置可查阅或储存的个人资料种类,及资料遗失或被未经准许而披露所造成的伤害及可能性;
  • 采用技术方案以减少或控制私隐风险,如加设独立密码或存取控制、妥善加密资料及安装自动删除资料功能等;及
  • 设立监察及检讨机制,以确保当业务有所改变时,「自携装置」政策仍能行之有效。

本资料单张现可于公署网站下载: 
www.pcpd.org.hk/s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BYOD_sc.pdf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