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新聞稿

新闻稿 - 临近选举 (起底)、网络欺凌 涉触犯私隐条例

日期: 2016年8月1日

临近选举 (起底)、网络欺凌 涉触犯私隐条例

(2016年8月1日) 就近日临近选举,有网民针对个别人士(包括公职人员)发起追查及公开其个人资料(起底),并出言恐吓,可能涉及网络欺凌,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黄继儿劝喻有关人士尊重他人的私隐,以免触犯法律。

社会上可能存在普遍的误解,以为从公共领域直接收集的个人资料,可毫无限制地使用。私隐专员黄继儿重申,取自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仍然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管。他说:「私隐是一项基本人权,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认为无论是在个人或企业层面,都应守法,从而建立一个『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文化,并反对任意网上起底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甚至进行网上欺凌的行为。」市民若怀疑自己个人资料被违例盗用或误用,可向公署求助。
 
法律保障方面:
 
纵使香港并未有专门规管网络欺凌的法例,加上网络欺凌活动涉及的范畴广阔,包括诽谤、刑事恐吓及侵犯知识产权等等,各个执法部门需要共同参与,从而援引不同的法例以规管有关活动。
 
就个人资料私隐而言,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要判断某些行为是否触犯私隐条例,要视乎个人资料是否透过合法公平的方法收集;是否有通知当事人收集资料的目的等。
 
当网络欺凌涉及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包括在公共领域内收集的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无论是个人或机构)须遵从私隐条例内保障资料原则的要求,当中保障资料第1及第3原则尤其重要:
  • 保障资料第1原则 — 此原则规定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和活动有关 ,收集的资料属必须及不超乎适度,收集的手法须合法及公平。
  • 保障资料第3原则 — 此原则限制个人资料使用于当初收集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上, 否则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因此,将从公共登记册、搜寻器及公共名册之类的公共领域取得的个人资料用于起底或网络欺凌,很可能违反保障资料第3原则。
若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免触犯条例的规定。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HK$50,000)和监禁两年。如罪行持续,可处每日罚款一千元(HK$1,000)。

此外,条例第64条亦订明,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于以下意图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刑事犯罪:
  • 以获取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其他财产上得益;或
  • 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损失;
又或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亦属犯罪。最高刑罚是罚款一百万元(HK$1,000,000) 和监禁五年。
 
详细指引:
私隐专员出版了一份《网络欺凌你要知!》的单张,向公众解释有关网络欺凌的法律保障及如何应付网络欺凌;另刊发《在网络世界保障私隐-精明使用社交网》小册子,向市民介绍在登记社交网﹑使用私隐设定﹑张贴个人资料和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方面应采取的步骤。更多有关对保障资料第3原则如何监管使用从公共领域取得的个人资料的解说,则可参阅私隐专员发出的《使用从公共领域取得的个人资料指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