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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一间销售推广公司未经同意使用个人资料作直销及没有依从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被判罚款

日期: 2016年5月16日

一间销售推广公司未经同意使用个人资料作直销及没有依从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被判罚款

(2016年5月16日)销售推广公司高马(亚太)有限公司今日于观塘裁判法院被控违反两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罪行。第一项控罪指被告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了条例第35C条;第二项控罪指被告没有依从资料当事人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而继续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违反了条例第35G条。该公司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八千元,共被判罚款一万六千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4年5月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曾向一间酒店的餐厅订座,并提供其姓氏及手提电话号码作订座之用。自此,投诉人接获推销该酒店会籍及服务的来电。投诉人于2014年4月收到被告的销售员推广该酒店会籍的电话,他随即表示对该酒店会借没有兴趣,并向来电者作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该名来电者表示同意。不过,投诉人仍于2014年 5月接获被告另一次推销来电推广该酒店的会籍,来电者表示被告是该酒店的外判商。

被告承认接获投诉人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并于即日通知资讯科技部将投诉人的电话号码纳入拒绝服务名单内。被告表示可能是因为公司的兼职销售员未能收到最新的拒收名单,又或者是有销售员忽略了拒收名单,以致在投诉人作出拒收信息要求后仍致电投诉人作直销。此外,投诉人供称未曾给予任何书面或口头同意可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之用。

公署的评论

根据条例第35C条,资料使用者(例如公司或机构)在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下述资料:

(a) 该机构拟如此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b) 机构需要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该资料;
(c) 拟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d) 要约提供╱宣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的类别;及
(e) 提供回应途径让资料当事人在毋须缴费的情况下表明同意。

此外,根据条例第35G(3)条,资料使用者如收到顾客有关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要求,须在不向该当事人收费的情况下,依从该项要求。

违反以上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各项罪行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为了有效地依从直销对象 (资料当事人)的拒绝直销服务要求,直销公司 (资料使用者) 应制定一份所有已表示不希望再收到任何直接促销电话的客户的名单(即「拒绝服务名单」),并适时发放至有关部门同事,不时与该部门保持沟通。如不是利用电脑网络发放名单,则建议定期将最新的名单分派促销职员,每星期不少于一次。直销公司应制定机构内部查阅及更新拒绝服务名单的正规程序,让职员有所依从,并提供适当培训,以遵从直销对象的拒绝服务要求。」

公署因应不同的持份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1) 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DM_c.pdf 
2) 巿民则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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