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2016年4月25日
一名保险代理人未得同意下
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罪名成立被判社会服务令
(2016年4月25日)一名保险代理人于2016年4月11日于沙田裁判法院被控违反两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罪行。第一项控罪指被告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了条例第35C条。第二项控罪指被告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未有告知该人他是有权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了条例第35F条。被告承认上述两项控罪。今日,法院判罚被告人每项控罪各80小时社会服务令,同期执行。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一宗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在2014年7月接获的投诉。
投诉人曾于一间保险公司(「保险公司A」)购买一份保单。其后,投诉人收到一封由被告寄往其住宅地址的信件,就保险公司A终止向投诉人提供代理人服务一事向他推广被告任职的另一间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财服务。投诉人向公署投诉指被告在使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投诉人及取得其同意,及未有在首次使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通知他有拒收直接促销讯息的权利。公署对投诉作初步处理后把个案转介警方作刑事调查。
公署的评论
条例下的直销条文规定资料使用者(例如个人或机构)在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前,不可以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销用途,或转移相关资料予第三者作直销。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该资料当事人表明同意。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先生强调:「现今直销手法层出不穷,若运用得宜,不论行业自必商机处处。条例为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提供清晰指引,明白如何直销有道,既能尊重客户意愿,亦须妥善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达至双赢局面。即使已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在
首次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仍须
告知资料当事人他有权拒收直销讯息。而消费者行使此项权利是毋须缴付任何费用的。」
他亦同时指出:「法庭今次首次判罚社会服务令,亦显示法庭重视有关违法行为,希望透过无偿的社会服务,以收阻吓作用。」
公署因应不同的持份者出版了多份实用刊物:
1) 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DM_c.pdf
2) 巿民则可参阅: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