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一名人士今天于东区裁判法院被控提供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销中使用,但事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第35J条。法院判被告罪名成立判罚款5,000元。另一被告被控违反条例第35C条的规定,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当事人,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因为根据案情不能排除她在致电事主时曾尝试取得事主同意的可能性,但未能成功,因事主在听到对方谈及保险问题时便立即挂线。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一宗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4年4月收到的投诉。根据法院裁定的案情,一名从事地产行业的被告(第一被告)在一个社交场合获取了投诉人的英文名称和手提电话 (「该资料」) 。第一被告当时没有通知投诉人或取得其同意,而稍后将该资料提供给另一人作直销之用。
大约两个月后,一位从事保险业的人士(第二被告)曾两次致电投诉人的手提电话。第二被告首次致电投诉人时,自称是保险公司的一位财务策划师,并指是第一被告提供投诉人的个人资料给她。其后,第二被告再致电投诉人,意图推介理财资讯及保险计划时,投诉人立即表示没有兴趣,然后即时挂线。
公署的评论
条例下的直销条文规定资料使用者(例如个人或机构)在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前,不可以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销用途,或转移相关资料予第三者作直销。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该资料当事人表明同意。
若资料使用者拟转移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作直销,亦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其个人资料可能转移予甚么类别的人士,及该资料是否为得益而转移。资料使用者应抱着尊重个人资料私隐的态度进行直销活动,才可与客户建立信任,提升直销效能。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评论称:「这是首宗涉及提供个人资料给第三者作直接促销而违反条例第35J条被定罪的个案。个案显示个人在社交场合取得他人的个人资料后,明知道第三者可能用作直接促销,仍将该资料转交,当中是存在法律的风险。资料使用者(不论是机构或个人)若控制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亦须遵守有关直接促销条文的规定。我呼吁公众人士在提供他人的个人资料给第三者时,须尊重他人的私隐,事先告知及取得同意。」
若要了解法律的规定,可从公署的网站参阅︰
1)「直接促销新指引」: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DM_c.pdf
2)《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单张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opt_out2015_c.pdf
3)《接受直销有权话事》的简易图鑑: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posters_Infographics/
files/DM_infographic_1231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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