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新聞稿

新闻稿 - 一间公司未经客户同意使用个人资料作直销被罚款

日期 : 2015年9月14日

一间公司未经客户同意使用个人资料作直销被罚款

(2015年 9月14日)储存服务供应商Links International Relocation Limited(以「Links Moving」作商号经营)在2015年9月7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控在使用客户个人资料进行直销前,未有采取指明的行动通知客户,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35C条的规定,该公司认罪。今日被判罚款港币一万元。

个案背景

个案源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2013年11月接获的一宗投诉。

投诉人使用一间公司(「公司A」) 的储存服务,并向公司A提供了个人资料,包括姓名、信用卡号码、流动电话号码、由他本人管理的公司电邮地址,以及现时的住址 。

其后,公司A结束在香港的业务,其业务由另一间同样提供储存服务的公司Links Moving接管。

Links Moving于2013年8月向投诉人传送了一个直接促销的电邮,在这电邮内,Links Moving 指名道姓地称呼投诉人,并附上新储存服务报价及合约条款。但投诉人并非Links Moving的顾客,跟Links Moving从没有任何来往,亦从未收过Links Moving通知会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也未曾给予同意。因此,他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调查后把个案转介警方作刑事调查。

公署的评论

根据条例第35C条,资料使用者(例如公司或机构)在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资料当事人(例如消费者)提供下述资料:

(a) 该机构拟如此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b) 机构需要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该资料;
(c) 拟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d) 要约提供╱宣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的类别;及
(e) 提供回应途径让资料当事人在毋须缴费的情况下表明同意。


机构若不采取上述指明行动而使用个人资料作直销,便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连同上星期另一间公司被判罪成,这是第二宗违反直接促销新条文被定罪的案件。按照法例,『直接促销』是指主动提供货品或服务,或有关广告宣传。前一宗案件是涉及被告公司没有依从当事人拒收直销讯息的要求;而这一宗案件则涉及被告公司未有采取规定的程序,包括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

他补充:「我呼吁所有公司或机构,不论规模大小,都应遵从法律规定,切勿铤而走险。我相信尊重私隐的机构会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缔造一个对消费者和机构均有利的双赢局面。」

他提醒消费者:「机构使用你的个人资料、或把你的个人资料交予第三者作直销用途前,应事先通知你及取得你的同意。即使你已同意机构使用你的个人资料作直销,机构在首次使用你的个人资料时,仍须告知你有拒绝接收直销讯息的权利。你亦可随时要求机构停止使用你的资料。」

消费者及进行直接促销的机构可浏览公署网站(www.pcpd.org.hk),参阅更多有关规管直接促销的资讯。

有关依从法律规定的指引,机构可参阅公署的《直接促销指引》: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DM_c.pdf

公署最近亦修订了《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资料单张。这单张可从公署网站下载: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opt_out2015_c.pdf

另有简单易明的图鑑《接受直销有权话事》给市民参阅: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posters_Infographics/files/
DM_infographic_1231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