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7月 20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今日发出《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指引》(「指引」),为有意收集生物辨识资料的资料使用者提供实务指引,确保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定。
人体生物特征乃与生俱来,故生物辨识资料往往是独一无二及不可改变的,并可能包含个人健康、精神状况或种族相关的私密资料,因而属于敏感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蒋任宏表示:「今非昔比,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已应用于消费者市场,例如使用指纹辨识系统,随着科技进步令成效提升而且售价下降,现时已甚为普及;此趋势亦逐渐扩展至其他生物辨识资料模式,包括掌形、面部图像、虹膜、视网膜,甚至DNA。使用生物辨识科技的机构必须了解生物辨识资料的独特性、不可改变和可作推断的特质以及其相关的私隐风险,要有充份的理据方能使用,并须配合适当的程序和保障措施,以避免未经授权的查阅和不当使用相关数据而导致个人身份遭盗窃、冒充或遭受歧视。」
蒋先生强调:「机构须选择收集敏感度较低的生物辨识资料,甚至使用其他较少干犯私隐而达致相同目的的方法,以取代收集生物辨识资料。我们亦鼓励机构在决定使用生物辨识科技前,先进行「私隐影响评估」,以评估收集相关资料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如僱主希望收集僱员的生物辨识资料,必须确保其资料收集属『必需及不超乎适度』,并在公平(不对僱员施压)的情况下进行。」
新指引是根据公署以往处理相关投诉或查询时所累积的知识及经验编制而成,以取代于2012年5月发出的《收集指纹资料指引》。这份指引涵盖下述六项主要议题:
- 谨慎处理敏感生物辨识资料的需要
- 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的理由
- 减低收集生物辨识资料风险的方法
- 私隐影响评估的需要
- 资料当事人应在自主及知情的情况下容许他人收集其生物辨识资料
- 处理收集生物辨识资料的私隐保障规定
这份指引可从公署的网页(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biometric_c.pdf)下载,亦可在公署的办事处(香港湾仔皇後大道东248号阳光中心12楼)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