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8月8日
公署回应有关私密影像界定为个人资料的传媒查询
就 有关私密影像界定为个人资料之查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现回应如下:
问题:
「关注性暴力组织「风雨兰」今日召开记者会,建议私隐专员公署更新「个人资料」的定义,并以更积极的方式协助受害人处理事件,他们指现时拍到受害者外貌的照片未必受公署认可为「个人资料」,惟科技发达,现时亦能够以图搜寻出社交平台帐户等资料。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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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署会否接纳及跟进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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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贵署有否跟进相关问题?」
答(问题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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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就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作出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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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第2(1)条,「个人资料」是指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人士有关的资料;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及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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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私密影像是否构成「个人资料」,需要视乎在个案中被披露的资料是否可供其他人识辨资料当事人的身分,若私密影像可供其他人识辨资料当事人的身分,可以构成《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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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公署留意到相关报道,公署会作出网上巡查,并跟进事件。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私隐专员公署(电话:2827 2827、电邮:communications@pcpd.org.hk/complaints@pcpd.org.hk)作出查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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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公署在审研个案后,会根据个案情况,考虑作出刑事调查及/或要求涉事平台移除相关的私密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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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于2021年10月8日刊宪生效,该条例就窥淫、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以及未经同意下发布或威胁发布私密影像订立特定罪行。如私隐专员公署接获的投诉个案不涉及《私隐条例》释义下的「个人资料」,但可能触犯其他罪行(如《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公署可在取得投诉人的同意下转介有关个案予警方作刑事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