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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2年11月4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使用航拍机事宜

就有关使用航拍机事宜之查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现回应如下:

问题:
「26岁男子涉以小型无人机偷拍被捕,涉案不雅影片逾20条,主要针对住宅或酒店内的人士拍摄,想向公署查询会否就事件有回应?」

答:
  • 私隐专员公署不评论个别个案,但会密切留意相关事件发展。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就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作出规管。一般而言,若航拍机备有摄录功能可拍摄并储存他人的影像及/或录像,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有机会涉及收集「个人资料」,相关的资料使用者必须遵守《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及相关规定。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强调:「住所、酒店房间属私人空间及市民合理预期有私隐的地方。若航拍机停留在住所或房间窗前拍摄屋内或房间内市民的影像,有关做法可构成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侵犯相关市民的个人资料私隐。」
  • 保障资料第1(1)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是为了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就该目的而言,资料属必需、足够的,但不超乎适度。保障资料第1(2)原则亦订明个人资料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
  • 私隐专员公署发布了《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 ,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角度就如何负责任地使用航拍机提供指引,当中包括小心策划飞行路线,避免飞近公众及民居;以及预先决定摄录内容、地点及时间,以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个人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