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8月28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收集及使用员工的个人资料
就 贵传媒有关收集及使用员工的个人资料之查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现回应如下:
-
一般而言,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1原则,僱主作为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员工的个人资料;而收集的资料是有实际需要但不超乎适度;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在收集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告知员工他有责任提供该资料抑或是可自愿提供该资料,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
-
在使用个人资料方面,根据《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3原则,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相关资料)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员工自愿和明确的同意,或僱主作为资料使用者根据情况而引用《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豁免条款,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
-
私隐公署发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就如何适当地处理与僱佣有关的个人资料,为僱主及僱员提供实务指引,协助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士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
-
私隐公署不评论个别个案。私隠公署会留意事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