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2月18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食肆负责人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
就 贵传媒查询有关食肆负责人收集个人资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现回应如下:
问题
「稻苗学会会长黄杰龙在facebook分享,有食肆老板查询把客人进入食肆登记的资料用作推广产品之用是否可以,就此有以下向私隐专员公署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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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食肆使用顾客为进入食肆而留下的资料作推广用途,是否可以?有否违返私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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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求处所负责人为顾客登记或指示顾客扫安心出行,食肆负责人应如何处理需保留31天的个人资料的守则?」
答: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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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1原则规定,在收集个人资料之时或之前,资料使用者(如食肆负责人)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明确告知资料当事人(如顾客)所收集的资料将会用于甚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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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公署留意到,根据相关安排,食肆负责人收集顾客的个人资料,即姓名、联络电话及到访的日期及时间,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协助衞生防护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在疫情下进一步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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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个人资料方面,《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定,个人资料只限使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如顾客)的明确及自愿的同意,或资料使用者(如食肆负责人)根据个别情况引用《私隐条例》第8部的相关豁免,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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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根据《私隐条例》第35C条,资料使用者(如食肆负责人)在取得当事人(如顾客)的同意前,不可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销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资料使用者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该资料当事人表明同意。
答: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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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资料的保安方面,《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4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因此,资料使用者(如食肆负责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安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