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2月17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食肆及处所负责人收集个人资料
就 贵报查询有关食肆及处所负责人收集个人资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现回应如下:
问题
「政府公布最新防疫措施,明天起指定处所除需提供「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二维码供顾客使用,也可记录客人资料才让他们内进。
本报欲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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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只能索取那些个人资料?如何才算是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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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应如何处理这些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如处所违反公署规定,有何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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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前往这些处所时,可如何保护自己的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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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如有不满可否向公署投诉?如有投诉,公署会如何处理?」
答: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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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公署留意到,根据相关安排,食肆及处所负责人收集顾客的个人资料,即姓名、联络电话及到访处所的日期及时间,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协助衞生防护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在疫情下进一步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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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收集个人资料方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1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如食肆及处所负责人)应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资料当事人(如顾客)的个人资料。而就上述目的而言,该等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答: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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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个人资料方面,《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定,个人资料只限使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或资料使用者根据个别情况引用《私隐条例》第8部的相关豁免,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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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4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如食肆及处所负责人)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因此,食肆及处所负责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安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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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2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其被使用于收集时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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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违反《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违规情况。违反执行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和监禁两年。如罪行持续,可被处每日罚款一千元。
答:问题3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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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公署留意到,政府指出食肆可要求登记食客的姓名、联络电话及到访处所的日期及时间,并保留记录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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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食肆及处所负责人要求收集更多个人资料,市民可要求负责人提供需要收集更多个人资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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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依据既定机制作出跟进,以确定是否有违反《私隐条例》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