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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1年2月16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食肆及处所负责人收集个人资料

就 贵传媒查询有关食肆及处所负责人收集个人资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现回应如下:
 
问题
「关于食肆及处所负责人必须要求顾客使用「安心出行」,或登记顾客个人资料的要求,我有以下问题想请教。

  1. 市民如果不使用安心出行,选择登记个人资料,食肆可向市民索取哪些资料?
  2. 食肆若想确保市民留下的资料属真,即场致电留下的电话是否属侵犯市民私隐?
  3. 私隐专员公署对于市民进入食肆、戏院等场所,保护个人资料安全,有何建议?又应该如何避免个人私隐资料被滥用?」

 
答:问题1

  • 私隐公署留意到,根据相关安排,食肆及处所负责人收集顾客的个人资料,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协助衞生防护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在疫情下进一步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和安全。
     
  • 一般而言,在收集个人资料方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1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如食肆及处所负责人)应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资料当事人(如顾客)的个人资料。而就上述目的而言,该等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答:问题2

  • 就收集得到的个人资料的准确性,《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2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应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持有的个人资料是准确的。

 
答:问题3

  • 在个人资料保安方面,《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4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如食肆及处所负责人)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因此,食肆及处所负责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安受到保障。
     
  • 此外,在使用个人资料方面,《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定,个人资料只限使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或资料使用者根据情况引用《私隐条例》第8部的相关豁免,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
     
  • 如市民就个别情况对其个人资料的安全或使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络私隐公署(电话:2827 2827、电邮:communications@pcpd.org.hk)作出查询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