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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9月29日

公署回应有怀疑偷拍片段在网上流传的传媒查询

就 贵报查询有怀疑偷拍片段在网上流传,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本报收到市民查询,指在网上讨论区有人贴出片段或影片,涉及男女顾客在派对房间内亲热甚至裸露的镜头,亦见到男女事主的形貌。
 
本报现有如下问题:
 
  1. 私隐专员公署曾否就此事收过投诉?有的话有多少宗?公署对此事有何评论?公署认为会否有人可能已经违法?
  2. 公署会否考虑主动了解事件?
  3. 对于上述事件,私隐公署有何看法?会否谴责有关行为?而上述行为又可能违反了《私隐条例》哪一条?最高刑罚为何?」
 
答:问题1-3
  • 截至今日(9月29日)下午,私隐公署未有收到与事件相关的投诉。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被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
     
  • 一般而言,若在室内处所安装摄录装置以收集个别人士(如客人)的影像,由于室内空间有限,其收集个别人士的影像能确定个人身份的机会较大,加上若当事人的身份已被识辨,或所摄录的影像是可用作识辨当事人,有关行为便可能构成收集个人资料,而有关处所的负责人则为资料使用者,必须遵守《私隐条例》规定及当中的资料保障原则,包括:
o   应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同时亦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客人已启动闭路电视的摄录功能,例如在室内当眼位置张贴显眼的告示提醒客人。
o   若相关影像用于收集资料目的以外的用途(如由作保安用途转为于互联网披露等),须得到客人(作为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
  • 若违反《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违规情况。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和监禁两年。如罪行持续,可处每日罚款一千元。
     
  • 私隐公署强调,偷拍行为并公开相关片段亦严重违反道德。私隐公署亦提醒巿民应尊重他人的个人资料私隐,不要上载及披露他人的私密影像及相片,以免触犯《私隐条例》或构成其他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