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8月11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病毒检测涉及的私隐事宜
就 贵台查询有关病毒检测涉及的私隐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因应疫情,政府推行黄大仙区慈爱苑检测计划,并要求接受检测的市民签署声明,当中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部分,指明民政事务总署会使用收受检测者的个人资料,以作「防疫用途」。另外,亦指明有关资料将按防疫目的,披露予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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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样本的资料涉及个人基因及健康资料,在现行法例下,有否需要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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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没有写明「防疫目的」涉及甚么范围,是否包括执法机构,有关资料可储存多久,何时销毁等,是否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答: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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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留意到政府推行的社区检测计划,旨在透过从受检测人士所收集的样本进行病毒检测,以尽早识别2019冠状病毒病的患者。当中没有资料显示病毒检测本身会涉及分析当事人的基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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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个人资料」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i)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的; (ii)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份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及(iii)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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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涉及任何生物辨识资料,只单凭生物辨识资料一项来确定某人的身份,未必是合理地切实可行;当然,若生物辨识资料与另一资料库的个人资料连结后,又或经整合和分析后,是有可能直接或间接辨识个别人士的身份,构成《私隐条例》所定义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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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单凭病毒检测样本及检测结果虽然未必可直接识辨当事人的身份,但此等资料结合其他资料,是可构成《私隐条例》下定义的个人资料,属当事人的健康资料,且为属敏感程度较高的资料。所有资料使用者,包括政府、公私营机构,须考虑个人资料的种类及敏感程度,以及假如这些资料未获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包括转移及披露)时会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所收集得来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受到安全保障。
答: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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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留意到,社区检测计划是自愿性质参与的。计划参加者是在自愿及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其检测样本及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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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1(3)原则,资料使用者必须在收集资料时或之前以切实可行的步骤,以告知资料当事人所收集的资料及其目的、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些类别人士(如有的话),以及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阅和改正自己的资料的权利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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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留期限方面,《私隐条例》没有指明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亦没有要求《收集个人资料声明》需要列出保留资料的期限,保留资料期限视乎个别实际情况而定。但是,根据保障资料第2原则,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而根据《私隐条例》第26条,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符合公众利益,否则资料使用者须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