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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8月7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病毒检测涉及的私隐事宜

就 贵报查询有关病毒检测涉及的私隐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因应有立法会议员关注病毒检测涉及的私隐问题,曾去信私隐专员公署,本报欲向公署查询以下事项?
 
  1. 公署是否已接获相关信件?
  2. 公署可有接到市民的相关查询?如有,由2020年6月1日至今的查询数字为何?
  3. 公署可有检视过病毒检测涉及的私隐问题?
  4. 公署曾否/可会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络,以确保检测没有违反私隐问题?」
 
答:问题1
  • 私隐公署于2020年8月5日收到立法会议员莫乃光就病毒检测议题于同日去信食物及衞生局局长并抄送私隐公署的信件。
答:问题2
  • 由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6日下午5时,私隐公署接获六宗与病毒检测有关的查询。
答:问题3
  • 病毒检测涉及生物辨识资料,由于可以直接或间接辨识个别人士的身份,故属于《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其收集及╱或使用均受《私隐条例》相关的条文及其六项资料保障原则所规管。而由于生物辨识资料包含个人健康、精神状况等的私密资料,因此一般被视为敏感资料,纵使《私隐条例》并没有相关的定义。
     
  • 由于资料的敏感性,所有资料使用者,包括政府、公私营机构,必须要有充分的理据方可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例如以保护公共衞生为目的),例如是否必要、是否收集最少资料、与目的是否相称、是否合符比例而不超乎适度等。资料使用者亦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所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受到安全保障。
     
  • 资料使用者必须在收集资料时或之前以切实可行的步骤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以告知所收集的资料及其目的(例如保障公共衞生)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些类别人士(如有的话)等。
     
  • 除非得到相关人士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或《私隐条例》下的豁免适用,否则资料使用者不得将为对抗2019冠状病毒病而收集的生物辨识资料披露或使用作其他无关的目的,又或没有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中罗列的目的或与其直接相关的目的。
答:问题4
  • 《私隐条例》没有规定政府部门或公营机构就如何处理市民的个人资料的安排,必须谘询私隐公署。即使私隐公署向任何机构包括政府就个人资料私隐事宜提供一般性观察,这些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可在法例框架下自行决定其行事方式。
     
  • 政府有关当局已初步接触私隐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