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8月4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有网站公开一间传媒机构员工的个人资料
就 贵报查询有关有网站公开一间传媒机构员工的个人资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是次查询是有关近日有网站发布了超过120名苹果日报员工或前员工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的中英文姓名、个人容貌、出生年月日﹐以及个人电话。
本报向受害人士查证,最少40名员工确认起底网站上的相片来源,来自他们的回乡咭,这批员工确认他们的相片没有在其他公开途径发布过,或用该张相片申请其他证件。换言之,该批员工确认他们的相片,仅用于回鄕证。
就以上资料,本人作出以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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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员工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的中英文姓名、个人容貌、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个人电话,是否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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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资料外洩来源是回鄕咭,私隐公署会否调查负责代办回乡证的「中国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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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发布回鄕咭资料的人士或组织,有机会涉及香港境外发布讯息 (即广东省)。如果涉及发布讯息,私隐专员公署可以如何跟进?」
答: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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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第2(1)条,个人资料是指可识辨在世人士的身分的资料,有关资料必须储存在纪录内,并且可加以处理或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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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的姓名、相片、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资料,如果能识辨某人的身份,便属于《私隐条例》下定义的个人资料,其收集及使用均受《私隐条例》相关的条文及其六项资料保障原则所规管。
答:问题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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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根据《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第3原则,个人资料的使用须与当初收集该个人资料的目的一致。除非取得有关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订明同意,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直接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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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公署了解有关网站的域名是在香港境外登记。一如以往处理类似的网站个案,私隐公署会联络相关法域区的资料保障机构,要求跟进事件,亦会联络本港就电脑资料保安事故提供协调支援服务的机构,寻求他们联络当地的相关机构作出跟进。私隐公署同时会联络有关网站,呼吁移除怀疑「起底」的内容。私隐公署会继续密切留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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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公署负责监察及监管香港的《私隐条例》的施行。《私隐条例》并没有明确条文订明域外管辖权,不能监管香港域外(跨境)的资料使用者。如有关网站不是在香港控制有关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或不能够从香港行使该项控制,该资料使用者便不在《私隐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公署亦没有法定权力迫令相关的域外机构(包括分派域名的公司及提供伺服器的公司)提供该网站营运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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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若认为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扰,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向私隐公署投诉。私隐公署会按《私隐条例》及既定政策就投诉个案作出适当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