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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8月4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一间学校的学生照片被展示在海报上

就 贵报查询有关一间学校学生的照片被展示在海报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你好,本报得悉特首林郑月娥与其母校嘉诺撒圣方济各书院一班小师妹的合照,今早(4日)被人贴在荃湾地铁站对出行人天桥,相中的各人均未有「打格」遮盖样貌,有侵犯私隐之嫌。另有消息指,近日全港多区均被人贴上合照,有学生家长不满被侵犯私隐而曾作出投诉。本报欲查询:
 
  1. 将特首林郑月娥与其母校一班小师妹合照通街贴,且未有打格,行为是否属不当?
  2. 贵署有否接获相关投诉?
  3. 贵署会否跟进事件?
  4. 其他回应及补充。」
 
答:问题2
  • 截至2020年8月4 日中午,私隐公署没有接获相关投诉。
 
答:问题1
  • 《私隐条例》旨在就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的私隐。
     
  • 根据《私隐条例》第2(1)条,个人资料是指可识辨在世人士的身分的资料,有关资料必须储存在纪录内,并且可加以处理或检索。
     
  • 一般而言,除非有人使用载有他人影像的相片,汇集关于某一已被资料使用者识辨身份的人士的资讯,或资料使用者欲借收集的资料以识辨特定人士的身份,否则根据上诉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词,该资料使用者的有关行为不会被视作《私隐条例》定义下的「收集」个人资料。换言之,资料使用者如非为了识别个别人士,或者该人士的身份对资料使用者并不重要或不相关,那便不构成《私隐条例》下「收集」个人资料行为,而不受《私隐条例》所规管。
     
  • 上述的裁决并不是指所有拍摄某人的照片都不构成收集个人资料,而是指出是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须视乎个案情况而定。
     
  • 若事件涉及儿童,任何人士在公开披露相关的个人资料时(尤其当中涉及儿童的姓名及相片等),应仔细考虑公开这些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对该名儿童和相关人士的影响,以衡量披露相关资料的必要性及程度。
 
答:问题3 & 4
  • 在现阶段,暂时只有从传媒报导的资料,在未有资料当事人(或持有该相片的人士)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公署难以即时作出跟进,但公署会继续密切留意上述事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