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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8月4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一间学校的学生照片被展示在海报上

就 贵报查询有关一间学校学生的照片被展示在海报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本报收到一间学校的家长投诉,指多区出现该校学生与特首林郑月娥合照海报,内容大意指支持特首林郑月娥,不少家长则认为有关海报侵犯学生私隐感到不安,有人曾报警处理事件。就以上事件,本报有以下问题查询:
 
  1. 私隐专员公署有否就收到来自家长对相关海报投诉?
  2. 若有人未经同意将照片制成海报,相关学生私隐是否同属遭人侵犯?
  3. 事主应该作出什么相应措施或行动?如何才能保护学生私隐?」
 
答:问题1
  • 截至2020年8月4 日中午,私隐公署没有接获相关投诉。
 
答:问题2
  • 《私隐条例》旨在就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的私隐。
     
  • 根据《私隐条例》第2(1)条,个人资料是指可识辨在世人士的身分的资料,有关资料必须储存在纪录内,并且可加以处理或检索。
     
  • 一般而言,除非有人使用载有他人影像的相片,汇集关于某一已被资料使用者识辨身份的人士的资讯,或资料使用者欲借收集的资料以识辨特定人士的身份,否则根据上诉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词,该资料使用者的有关行为不会被视作《私隐条例》定义下的「收集」个人资料。换言之,资料使用者如非为了识别个别人士,或者该人士的身份对资料使用者并不重要或不相关,那便不构成《私隐条例》下「收集」个人资料行为,而不受《私隐条例》所规管。
     
  • 上述的裁决并不是指所有拍摄某人的照片都不构成收集个人资料,而是指出是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须视乎个案情况而定。
     
  • 若事件涉及儿童,任何人士在公开披露相关的个人资料时(尤其当中涉及儿童的姓名及相片等),应仔细考虑公开这些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对该名儿童和相关人士的影响,以衡量披露相关资料的必要性及程度。
 
答:问题3
  • 任何人若认为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扰,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向私隐公署投诉。私隐公署会按《私隐条例》及既定政策就投诉个案决定是否作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