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8月3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病毒检测涉及的私隐事宜

就 贵报查询有关病毒检测涉及私隐的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疫情严峻,确诊个案不断增加,有市民因担心自己受感染、被公司要求呈阴性结果才可上班,也有到内地的需要,而要使用私营市场的新冠肺炎检测服务,就此,有以下查询:
  1. 就病毒检测方面,私隐专员公署由今年1月至今有否接获以下范畴的投诉/求助个案?数目多少?
    • 不满僱主要求提交测试报告
    • 测试报告被洩漏
  2. 体液及生物特征等是否属于个人资料?
  3. 私隐专员公署对于提供服务的私家医院、诊所、检测机构及化验所有什么建议?
  4. 私隐专员公署对于使用及选用服务的市民有什么建议?市民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问题1
  • 截至2020年7月31 日中午,私隐公署没有接获相关投诉。
答:问题2
  • 根据《私隐条例》第2(1)条,个人资料是指可识辨在世人士的身分的资料,有关资料必须储存在纪录内,并且可加以处理或检索。
  • 生物辨识资料包括个人先天的生理资料(例如DNA样本及指纹等)及后天形成的行为资料(例如笔迹、声音数据等)。一般而言,只单凭观看指纹影像或以其图像数据来确定某人的身份,未必是合理地切实可行;但若生物辨识资料与另一资料库的个人资料连结后,又或经整合和分析后,便可能直接或间接辨识个别人士的身份,故生物辨识资料亦会被视为《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其收集及╱或使用均受《私隐条例》相关的条文及其六项资料保障原则所规管。
答:问题3
  • 生物辨识资料可包含个人健康、精神状况等的私密资料,因而可属敏感资料。错误地披露任何生物辨识资料可导致严重后果,例如在无意╱未经准许的情况下识辨出个别人士的身份、身份遭冒认,甚至在未经准许下披露个人切身的资料因而遭受歧视。因此,所有资料使用者,包括政府、公私营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应考虑到生物辨识资料的特殊及敏感性质,而提高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如在储存或传送生物辨识资料时,把资料加密、定期检视相关的资讯科技系统保安等。对于一些已不再需要用于原来收集目的的生物辨识资料,资料使用者亦应定期并经常将这些资料销毁。
  • 资料使用者可参考私隐公署刊发的《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指引》,当中提供多项建议,以协助机构负责任地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从而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
答:问题4
  • 如前述,任何不当地收集或使用生物辨识资料均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例如个人身份被盗用。巿民在选择是否参与任何病毒检测服务前,应细阅相关服务的私隐政策和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了解病毒检测机构如何使用(包括会否向第三者披露和转移)及处理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衡量有关资料的使用及处理对私隐可能构成的侵害与其带来的服务是否合符比例,再决定是否参与及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