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7月10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一间民意调查组织的个人资料事宜
就 贵刊查询有关一间民意调查组织的个人资料保留期限,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香港民意研究所」总监钟庭耀,近日被揭发早年在《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出任总监期间,协助警方进行民调的资料,怀疑外泄警员资料之外,声言有关资料在调查六个月后已销毁资料,却被人揭发仍然留底,更存放在「香港民意研究中心」系统内。
另外,时任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总监钟庭耀,早年疑似一段跟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电邮对话,内容提及「在现场及网上调查,我们会问受访者是否同意参加你的雷动计划,如果他们同意,我们便会把联络方法交给你」字眼,显露出钟庭耀负责的民调,疑跟戴耀廷提出与选举有关的雷动计划似有所联系。
除此之外,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一四年及一六年分别处理新城电台调查、日常接触与传染病传播研究调查及乳癌调查,亦被发现受访者的私隐资料,同时在香港民意研究中心系统入面。
就以上情况,本刊有以下查询:
1. 就有关事件,该研究所做法是否违反私隐条例?(请具体说明)
2. 任何研究中心主理民调时,是否均有一套保护私隐守则需要遵守?有没有规定何时要销毁?(请具体说明)
3. 就以上事件,是否有人曾向 贵署投诉其个人私隐被洩漏?
4. 想知 贵署会否就事件作出跟进?若果会,将采取甚么具体行动?」
答:问题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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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已就事件展开循规审查,以取得更多有关的事实资料,并已向相关机构了解情况,现阶段未有进一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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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今日下午5:00止,私隐专员未有收到相关投诉。
答:问题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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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机构均须按《私隐条例》的规定妥善保留及删除客户的个人资料,其中机构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
o 确保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保障资料第2原则);及
o 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个人资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删除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私隐条例》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