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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7月10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记者个人资料被披露

就 贵报查询有关记者个人资料被公开,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一名公众人物在Facebook发帖公开记者的手提电话号码。为方便市民正确理解 贵署的看法,恳请 贵署帮忙回应以下问题:
  1. 请问黄之锋在Facebook发帖公开记者的手提电话号码是否恰当?有否涉嫌触犯相关条例?
  2. 请问 贵署对此做法有何建议?会否跟进?」
 
答:问题1
  • 根据《私隐条例》中有关使用个人资料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除非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取得有关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订明同意或有关资料的使用获《私隐条例》第8部所豁免,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答:问题2
  • 私隐公署已根据既定程序和法例作出跟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