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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7月9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记者个人资料被披露

就 贵报查询有关记者个人资料被公开,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敝报记者刚才以电话短讯方式向一名政治人物作查询,惟对方却将记者的电话在社交平台Facebook公开,并留下电话通讯的连结,请问会否涉嫌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答:
  • 根据《私隐条例》中有关使用个人资料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除非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取得有关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订明同意或有关资料的使用获《私隐条例》第8部所豁免,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 私隐公署视这查询为投诉,并根据既定程序和法例作出跟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