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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7月9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一间民意调查组织的个人资料事宜

就 贵传媒查询有关一间民意调查组织的个人资料保留期限,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早前曾向   贵署查询有关香港民研未有销毁2013年警察意见调查的调查对象资料,今天Telegram有群组”香港航拍谷”,早前曾发讯息指民意调查组织保留警员资料的网民,发出新的讯息。群组中更上载部份调查受访者个人资料
  1. 民意调查组织未销毁受访者资料,储存于电脑内,是否触犯私隐条例?
  2. 这次社交媒体把受访者个人资料公开,是否触犯条例?
  3. 私隐专员公署上次有否向相关机构了解事件? 这次是否会采取行动?」
 
答:问题1 & 3
  • 私隐专员已就事件展开循规审查,以取得更多有关的事实资料,并已向相关机构了解情况,现阶段未有进一步评论。
     
  • 任何机构均须按《私隐条例》的规定妥善保留及删除客户的个人资料,其中机构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
  • 确保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保障资料第2原则);及
     
  • 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个人资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删除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私隐条例》第26条)。
答:问题2
  • 问题所述情况可能涉及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如下:
  • 根据保障资料第1原则,任何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收集个人资料前,需确保收集个人资料须以合法及在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式收集,而资料的收集对该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
     
  • 根据保障资料第3原则,除非取得有关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订明同意或有关资料的使用获《私隐条例》第8部所豁免 ,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