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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7月3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一间民意调查组织怀疑资料外洩事故

就 贵传媒查询有关一间民意调查组织怀疑资料外洩事故,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一个即时通讯软件早前有一个群组,其中一名贴文者说他登入了一个民意研究中心的系统,发现逾万警员的个人资料。

问题如下:
  1. 警员资料是2013年一项调查,理应调查后销毁,但现时并没有, 请问该机构私下留下调查对象个人资料,及转了公司而把资料转移至新公司, 是否违反私隐条例?
  2. 入侵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电脑, 取得个人资料,是否违反条例?
  3. 私隐专员公署会否调查相关事件?」

答:问题1&3
  • 一般而言,不论公私营机构,都必须按《私隐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的保安措施,妥善保障其处理的个人资料不会未经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否则便有可能违反《私隐条例》下的资料保安原则。
     
  • 此外,任何机构亦须按《私隐条例》的规定妥善保留及删除客户的个人资料,其中机构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
    • 确保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保障资料第2原则);及
    • 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个人资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删除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私隐条例》第26条)。
       
  • 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保障资料第3原则 –使用),或者根据情况而决定引用《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豁免条款,例如防止或侦测罪行。
     
  • 私隐专员会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并会向相关机构了解情况,现阶段未有进一步评论。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私隐专员作投诉,私隐专员会根据既定程序和法例作出跟进处理。
     
  • 私隐专员最近发出2020年修订版《给候选人、政府部门、民意调查组织及公众人士的选举活动指引》(《指引》),当中涵盖进行民意调查时应如何处理个人资料。《指引》中文版及其指引图鑑现可于私隐公署网站下载。

答:问题2
  • 根据《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任何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其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
     
  • 如涉及以非法途径入侵机构或个人的电脑以取得个人资料,或会触犯《私隐条例》范畴以外的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