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6月24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索取医疗报告的查询

就 贵报查询有关查阅资料要求的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9条,本报有以下查询:
  1. 第19条中的资料使用者,是否提供一次资料便完成其责任?
  2. 如资料索取人要求资料使用者提供多于一次的资料,是否受第19条保障?
  3. 若资料使用者40日内无向资料索取人提供资料或期间无明言拒绝提供资料,是否违反第19条?若违反,会有甚么罚则?
  4. 本报收到有个案投诉,为一名购买三份医疗保险的病人,其中有两间保险公司要求医生填写病人的医疗纪录,该名医生签署一份后,超过四个月未有填写另一份,期间未有明言拒绝,该医生是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9条?」
 
答:问题123
  • 一般而言,资料使用者必须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40个历日内向查阅资料要求者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复本。资料使用者没有责任提供或制作他本身并无持有的个人资料。如资料使用者并无持有所要求的资料,仍须于40日的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查阅资料要求者没有其所要求的资料。
     
  • 查阅资料要求者有责任澄清在查阅资料要求中所要求的文件范围,包括清楚列出所要求的资料的描述、大概收集日期或期间及收集资料的职员或分行(如知悉)。资料当事人可于同一个查阅资料要求内要求索取多于一项的资料。
     
  • 如资料使用者在40日的期限内能部分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资料使用者须根据条例第19(2)条在此期限前部分依从该要求。资料使用者亦须在40日的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查阅资料要求者有关情况及未能提供其他要求的资料的原因,并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全依从该查阅资料要求。
     
  • 私隐专员如接获资料当事人投诉及经调查后发现,资料使用者违反《私隐条例》有关查阅个人资料的第 6 原则,私隐专员可向该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指令纠正该项违反(例如指令资料使用者依从资料当事人的查阅资料要求),以及防止该违反再次发生。违反私隐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 另一方面,如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情况下不按《私隐条例》的规定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私隐条例》第 19 条),可构成罪行,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一万元。
     
  • 任何人如认为被无理拒绝或拖延其查阅个人资料的要求,可以向私隐专员投诉,公署会根据既定程序和法例作出跟进处理。
 
答:问题4
  • 就 贵报提供的投诉个案是否违反《私隐条例》,私隐专员不评论个别个案。
     
  • 就一般性处理查阅资料要求而言,根据《私隐条例》第18条及保障资料第6原则,资料当事人享有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权利。根据《私隐条例》第18  (1) 条及保障资料第6原则 (a) 及 (b) 段,「查阅资料要求」的权利可让个人知悉某资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以及索取一份该资料的复本(如该机构持有所要求的个人资料)。
     
  • 根据《私隐条例》第19条,资料使用者必须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40个历日内向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资料当事人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复本。资料使用者如未能在该期限前提供资料,便须在该期限届满前通知资料当事人他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