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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6月22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灯柱外挂装置涉及私隐的事宜

就 贵刊查询有关灯柱外挂装置涉及私隐的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本刊想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查询,有关上水等地区的车流数据收集装置事宜,问题如下:
  1. 运输署引入该组灯柱外挂装置,有否谘询过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如有,是什么时候?
  2. 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所知,该组灯柱外挂装置,是否有蓝牙感应装置,或其他监控记录功能?
  3. 上述这类装置,有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或需要守什么条件才可安装?」

答:问题1
  • 《私隐条例》并没有要求资料使用者就任何资讯及通讯技术或设备的使用谘询私隐专员。
  • 就车流数据的收集及装置事宜,政府有在其多功能智慧灯柱技术谘询专责委员会(委员会)作出讨论 (见下段) ,而私隐专员是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 而在本港智慧灯柱的发展方面,委员会于今年三月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提交报告。私隐专员作为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乐见委员会在报告中就智慧灯柱计划如何加强个人资料私隐保障提出了多项建议,以贯彻在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时公开透明、合乎需要和比例,以及可解释性的原则,当中包括采用更加私隐友善的技术,订立严谨、可信和具透明度的管治制度,在安装任何新增智慧灯柱应用前进行检视和审批,并就有关决定向市民开诚布公。

答:问题2
  • 单单根据 贵刊提供的照片及资料,私隐专员未能就该组灯柱外挂装置,是否有蓝牙感应装置,或其他监控记录功能作出任何评论或判断。

答:问题3
  • 一般而言,如透过监控系统拍摄片段以识辨个别人士,或用以编纂某个别人士的资料,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须遵守《私隐条例》及其中的保障资料原则。
  • 即使监控系统具备及已启用录影功能,除非有人透过监控系统汇集关于某一已被资料使用者识辨身份的人士的资讯或资料使用者欲借此识辨片段中人士的身份,否则根据上诉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词,该资料使用者的行为不会被视作《私隐条例》定义下的「收集」个人资料。因此,资料使用者如只为实时监察而启用监控系统,而非从一开始便为了识别个别人士,同时被摄录的人士的身份对资料使用者并不重要或不相关(例如:期间并没有启动录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识辨个别人士的容貌),那便不构成《私隐条例》下「收集」个人资料,而不受《私隐条例》所限。如不涉及「收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便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