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6月4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查阅资料要求的投诉个案
就 贵传媒查询有关早前涉及警员在截查市民期间进行拍摄的查阅资料要求的个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回复如下:
问题
「就一名市民于去年 10 月 6 日,搭乘巴士时被警方截查,其后事主向警方申请提取相关片段,但被警方拒绝。警方曾表示市民或需付款,以供警方处理相片的后期制作。而据报导,事主曾向公署提出投诉,公署则回复指不会进一步跟进。就此,可否告知:
1. 公署有否了解,警方是否曾要求事主付款; 如是,价钱为何,公署又认为价钱是否合理;
2. 公署不进一步处理投诉的原因;
3. 事件中有否警员违反《私隐条例》;
4. 公署是否没有任何跟进。」
答:问题1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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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不评论个别个案,亦由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保密规定,故不能就个别个案透露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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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已就个案按《私隐条例》作出适当跟进,并已向投诉人详细交代就个案所作的决定及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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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隐条例》第39 (4) 条,投诉人若不同意私隐专员的决定,可就私隐专员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