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5月27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记者的身份证等个人资料在公众地方被摄录一事
就 贵报查询有关记者的身份证等个人资料在公众地方被摄录一事,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
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应如下:
问题
「有记者投诉今午在中环被截查,被警员以有无反光衣及有无记协证区分,有记者因没有记协证,被要求对着录影机读出名字及身分证等,又指附近传媒联络队没有协助没有记协证的记者。本报欲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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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署有否收到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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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地方要求市民对着警方录影机读出名字及身分证等资料,是否违反私隐条例?」
答: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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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日(5月27日)下午5时为止,私隐专员没有收到记者的身份证等个人资料在今日事件中在公众地方被摄录的投诉。
答: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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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在根据法例执行职务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时,需要依法办事、恪守法治,按既定指引和机制行事,不可作出随意或任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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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某人在公众地方读出其个人资料并作出摄录,属收集个人资料。根据有关资料收集目的及方式的保障资料第1 原则,任何机构收集个人资料须为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以及不超乎适度,并以公平的方法收集。机构亦须明确告知被收集资料者(作为资料当事人)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将用作甚么用途、资料可能会被转移予哪类别人士等,否则该收集资料的方法可能属于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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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执法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有非法活动,而根据法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查问,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是根据哪些法例行使权力而需收集其个人资料,以符合上述保障资料第1(3)原则的要求,除非遵守此规定相当可能会损害防止或侦测罪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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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如以录影机摄录身份证,是侵犯私隐度较高的收集个人资料方法。机构须考虑此方法在当时的实际环境下是否必须和公平,以及是否有其他侵犯私隐度较低的收集资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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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属敏感的个人资料,机构应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身份证号码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私隐专员亦发出《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规管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的收集、保存、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以至资料保安等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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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若发现其个人资料被不合法、不公平或超乎适度地收集或使用,而能提供表面证据,可向私隐专员投诉,私隐专员会根据《私隐条例》赋予的权力作出跟进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