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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5月1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人使用他人的照片作Facebook头像

就 贵报查询有人使用记者照片作Facebook头像,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问题

本报最近刊出一系列报道,其后发现涉及该报道的事主将其facebook帐户的头像,改为一张有份参与报道的记者的近照。

就此,本报有以下查询:

一、相关行为是否有可能违反《私隐条例》?相关罚则为何?

二、单凭一张近照是否都可构成「个人资料」?

三、受害的记者可以透过什么方式寻求协助?
 
答:问题一、
 
  • 私隐公署不评论个别个案。
     
  • 根据《私隐条例》,「个人资料」是指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
     
  •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资料使用者(如社交平台用户)采集及张贴载有他人影像的相片,如属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则算收集及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而受《私隐条例》规管。
     
  • 在个人资料私隐范畴方面,取自公共领域(如互联网)的个人资料仍然受《私隐条例》的规管,其中:
 
o   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和活动有关,收集资料的手法须合法及公平(资料保障第1原则);
 
o   个人资料亦须使用(包括披露及转移)于与当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上,否则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资料保障第3原则)。
 
  • 私隐公署如接获资料当事人投诉及经调查后发现,资料使用者违反《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向该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指令纠正该项违反,以及防止该违反再次发生。违反私隐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 另一方面,《私隐条例》第64(2)条(即俗称「刑事起底」条文)规定,如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即属犯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答:问题
 
  • 资料当事人若认为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扰,应尽快向私隐公署投诉
     
  • 私隐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有否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
     
  • 巿民若发现其个人资料在社交平台上被不恰当地使用,亦可向相关社交平台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