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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20年5月1日

公署回应有关有机构涉嫌滥用个人资料的传媒查询

就 贵报查询有关有机构涉嫌改变个人资料用途,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不评论个别个案的前提下,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问题
「本报接获市民投诉,指曾于社会服务中心登记领取口罩,并提供了家人的身份证及住址,约一个月后发现原本并非选民的家人无故成为选民,而原本是选民的家人亦更改了住址,他指以上两项变动均非家人所做,遂怀疑被领取口罩的机构擅自挪用其个人资料。

就此,本报有以下查询:
  1. 上述个案中的机构有否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若有,相关条文为何?
     
  2. 市民可循甚么途径追究?」
 
答:问题1
 
  • 根据《私隐条例》有关使用个人资料的保障资料第 3 原则规定,机构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只限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如派发口罩)或直接相关的目的,如使用个人资料于新目的,必须事先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否则会被视作违反保障资料第3原则。
     
  • 根据《私隐条例》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保障资料第 1 原则,机构应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资料当事人不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即只应收集最少及必要的个人资料,而其收集目的应是合法并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并应在收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之时或之前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他们所收集的资料及其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
     
  • 另一方面,身份证号码属敏感的个人资料,根据私隐专员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能强制要求任何人提供其身份证号码。机构亦应考虑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不应视身份证号码为首选或必须的身份核实工具。
 
答:问题2
 
  • 私隐公署呼吁,资料当事人若认为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扰,应尽快向私隐公署投诉
     
  • 私隐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有否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
     
  • 巿民若发现其个人资料被不恰当地使用,亦可向涉嫌滥用其个人资料的机构提出质询和证据。
     
  • 另外,市民如怀疑事件涉及其他不当行为,应联络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执法单位。如知道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虚假资料作选民登记,可向选举事务处投诉。
 
背景资料
 
  • 私隐公署注意到在2019冠状病毒病期间,公众对有机构怀疑在赠送或派发防疫物资期间滥收个人资料,或其后可能滥用有关注。私隐公署早于2月14日已发出新闻稿,告诫资料使用者必须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行事,亦呼吁资料当事人在提供其个人资料时必须清楚其目的和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
     
  • 在《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是指可识辨在世人士的身分并与该名人士有关的资料,有关资料必须储存在纪录内,并且可加以处理及查阅。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如在派发口罩过程中收集及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必须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
     
  • 私隐公署如接获资料当事人投诉及经调查后发现,资料使用者违反《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向该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指令纠正该项违反,以及防止该违反再次发生。违反私隐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